2021-08-06 09:42:16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陜西分院
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有四項基本制度,分別是公開審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在這里,華圖教育為各位備考的同學介紹關于合議制度的相關知識點,為各位同學的備考助力。
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的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合議制分為混合制合議庭和單一制合議庭。所謂的混合制合議庭是指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的合議庭,單一制合議庭是指只有審判員參與組庭的合議庭。
其中混合制合議庭只適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爭訟案件。此處的第一審案件不一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均可有陪審員參加。但是,人民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長,也不能在簡易程序中擔任獨任審判員。
合議庭評議案件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合議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報請審判委員會。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合議筆錄,對裁判持不同意見的審判人員需要在裁判書上簽字。
如果是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或者再審案件,那么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和合議制相對應的審判組織形式是獨任制。獨任制由一名審判員對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獨任制只能在一審程序中,由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適用,二審程序中以及中級及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都不能適用獨任制審理案件。
適用獨任制的情形包括:
1.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簡單案件。
2.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非重大、疑難的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3.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階段。
4. 督促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非訟程序都適用獨任制。對于其中的選民資格案件、重大、疑難的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權判決階段依然是適用合議制的。
【例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下列有關審判組織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A.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B. 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C.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D.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須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故D項錯誤。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
A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A項說法正確,但與題意不符,排除。
B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B項說法正確,但與題意不符,排除。
C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C項說法正確,但與題意不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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