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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制改革要始終堅持“法治原則”

2013-11-16 11:24:19 公務員考試網 http://m.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來源:中國網            2013-11-16

  法治化的行政體制改革,是改革淪為“面子工程”或“拍腦袋”工程的防火墻。隨意化的行政體制改革,不僅不能堅守,它還會對社會其他關系造成相當大的沖擊。

  作者:和靜鈞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chuàng)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行政體制改革,是這次會議主題“深化改革”中的重頭戲,具有“綱舉目張”的基軸效應。道理很顯然,優(yōu)化市場的資源配置能力,其關鍵就得先去除來自行政體制的不必要壁壘,而公報中提出的讓廣大農民分享現(xiàn)代化成果,必然要有一個精兵簡政的服務型政府的配套,在稅負保持穩(wěn)定的基礎上,藏富于民,不與民爭利。而公報中提到的“加強反腐體制創(chuàng)新,健全改進作風常態(tài)化制度”,也與行政體制改革休戚相關,這關乎于事權與財權的權力因素優(yōu)化問題,關乎于放權與分權問題。所以,公報中的“深化改革”主題的代表詞應是“行政體制改革”,它與“司法體制改革”形成一種邏輯關聯(lián),行政體制改革是否成功,決定了深化改革之瓶頸是否沖破。

  早在2008年,我國就推出了新一波行政體制改革,那一輪改革的重點放在了“管理體制”的改革,如引入電子政務、大部制機構改革。2008年的改革并沒有太多觸及“權力改革”,僅只是對權力作了方式上的處理或是作了重新的組合。那輪改革推進很快,目前在縣鄉(xiāng)一級基層政府基本都實現(xiàn)了電子政務管理化,而在機構改革上,繼鐵道部撤銷之后,大部制改革已經基本完成。我們把這一輪并未觸及行政權力分配的改革定義為“淺層區(qū)”的改革,“淺層區(qū)”改革的特點是可以“摸著石頭過河”,有很多既有經驗可資借鑒。

  行政管理與機構改革是行政改革中的“基礎設施”,一旦基礎設施就位,改革權力關系的“上層建筑”也就呼之欲出,否則之前在“淺層區(qū)”的改革成果都難以維系。此輪“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必然要碰觸處于“深水區(qū)”的權力關系,難度之大也可想而知。

  按筆者的理解,首先,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應堅持“法治原則”,堅持權力的職權法定、行為法定、程序法定、責任法定的基本行政法律原則。法治化的行政體制改革,是改革淪為“面子工程”或“拍腦袋”工程的防火墻。隨意化的行政體制改革,不僅不能堅守,它還會對社會其他關系造成相當大的沖擊。而且,若沒有“責任法定”的約束,以改革之名亂政的個別官員便可能得不到應有的問責。所以,在深化改革精神指引下,應立法先行,充分讓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一直處于法治的軌道上。

  其次,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在“法治原則”基礎上也要強調創(chuàng)新思維。中國的改革有著自己的特色,并沒有現(xiàn)成模式可遵循,沒有調動參與人的積極性,改革之成功是難以想象的。應鼓勵創(chuàng)新思維,提高容錯率,鼓勵權力要素配置中的新試驗。目前我們注意到一些地方創(chuàng)新比較有特色,如溫嶺的“參與式預算”改革,四川一些“省管縣”改革試點等。近期大規(guī)模的“簡政放權”即下放行政審批權,也是權力關系改革的一個先行試驗。

  第三,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之核心任務就是強化政府的公信力,這與司法執(zhí)行體制改革應相互呼應。增強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必須要打破“司法保護網”,司法執(zhí)法應介入到行政體制改革的議程中來。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20_86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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