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9 13:47:3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m.dmtsz.cn/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溫州瑞安一位是聽力二級殘疾的小伙子,一位是視力一級殘疾的姑娘,聾啞男子小蔡一年多時間跑了6趟民政局登記結婚,都未能領證,女友小梅已有7個月身孕了。記者從溫州瑞安市民政局了解到,由于男方不能獨立履行婚姻登記必要的程序,“無法表達是否自愿結婚”,按照婚姻登記正常程序是無法辦理登記結婚的。(《京華時報》11月16日)
30歲的小梅和31歲的小蔡都是殘疾人,兩人經(jīng)人介紹認識,很快定了親、擺了酒席,在農(nóng)村,這就算完婚了。但小兩口有自己的想法,他們覺得還應該去領個結婚證。然而,小蔡和小梅第6次走進溫州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等來的結局還是“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小蔡表達不清是事實,但登記處工作人員堅持原則不變通,卻讓人感覺政府部門為民服務意識方面存在欠缺。
我國婚姻立法一直將婚姻自由作為其基本原則之一、以雙方完全自愿為條件是結婚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也體現(xiàn)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則。這件事的焦點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小蔡無法清楚的表達“我想要領結婚證”的意圖。誠然,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堅持原則是防止有人“騙婚”同時也是對婚姻登記人負責。但也應該想到作為聾啞且又沒有受過教育,小蔡要清楚表達出這層意思肯定也存在難度,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的拒絕,雖然有保護登記雙方合法權益的意思,但也有推卸責任之嫌——怕將來萬一出了問題被問責,不如一開始就直接拒絕了事。
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婚姻如何保障?從這起個案方面來看,我國現(xiàn)行婚姻登記制度的確存在一些弊端,這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審查和認證工作缺乏相應的技術支持,且缺少審查期,公示性不強等方面,而不是審查過于嚴格的問題。按照一些專家的建議,如果我們建立結婚公告制度、增設審查期,乃至于將當事人的結婚意愿及結婚條件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這將更有利于保證婚姻的真實性和質量,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違法婚姻的產(chǎn)生。而這勢必會讓文中這種苛刻的審核制度游離于現(xiàn)實之外。
因為聾啞人員自身生理缺陷問題,而將步入婚姻殿堂一對新人擋在婚姻登記的門外,這多少讓人覺得不盡人情,作為服務為民的機構,我們是否應該多花一點耐心了解,解讀群眾真實的意愿,捕獲更多信息,盡可能多的保障群眾利益。從人性化的角度來講,婚姻登記處是促成更多人的幸福而不是不拆散人的幸福,從這個角度出發(fā),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是否應該花費更多的時間想辦法,以更人性的方式對待這起殘疾人婚姻登記特例。這種對殘疾人員婚姻進行否定,推來推去、欠拖不決的做法,難免讓人覺得存在故意刁難的嫌疑。
(文/郭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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